山西省建設廳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范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細則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其職責:
(一)受理工程項目報建;
(二)審查工程項目管理機構資格和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及委托協議;
(三)審查招標文件;
(四)監督工程開、評、定標;
(五)工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
(六)工程合同備案;
(七)評標專家庫的管理;
(八)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省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市(地)、縣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
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將省管工程的部分委托市(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嚴格程序、強化責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八條 凡從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均須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及本細則對招標投標工作負責并承擔相關責任。
第九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依法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條 工程施工招標(以下簡稱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
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己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有形建筑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是:
(一)收集、存貯和發布招標投標信息、政策法規信息、企業信息、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為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務;
(二)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包括開標、評標、定標等,提供設施齊全、服務規范的場所;
(三)為政府有關管理部門設立的服務"窗口"提供便利條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